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班會組織章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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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外活動組 |
業務承辦人: | 陳亭羽 |
第一條 |
本校為培養學生自治精神,便利學生連絡感情,砥礪學行,藉以推展班級事務,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班會組織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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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各班以班會為最高決策單位,各班在學學生皆為當然會員,班級導師為當然指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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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由班會選舉班代及副班代,各班得依需求選任總務、服務、康樂、學藝、公關、監委、畢代、心輔股長、職涯輔導長等,並填報至導師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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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班級幹部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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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班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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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班級幹部任期均為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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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班會得收會費,其金額由全班同學自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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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章則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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