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班會組織章則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陳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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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學生自治精神,便利學生連絡感情,砥礪學行,藉以推展班級事務,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班會組織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
第二條
本校各班以班會為最高決策單位,各班在學學生皆為當然會員,班級導師為當然指導老師。
第三條
由班會選舉班代及副班代,各班得依需求選任總務、服務、康樂、學藝、公關、監委、畢代、心輔股長、職涯輔導長等,並填報至導師資訊系統。
第四條
班級幹部之職掌如下:
一、
班代:綜理本班事務。
二、
副班代:協助班代處理本班事務,遇班代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得代理之。
三、
總務:負責班級庶務及財務。
四、
服務:負責借用上課教室及器材、生活及勞動等服務。
五、
康樂:負責舉辦遊藝及旅遊等活動。
六、
學藝:負責學術及文書等事宜。
七、
公關:負責班級對外協調聯繫等事宜。
八、
監委:參加系學會監委會議且負責系學會經費之審核。
九、
畢代:負責處理畢業相關事宜。
十、
心輔股長:負責宣傳學生發展中心之心理諮商輔導相關資訊。
十一、
職涯輔導長:負責宣傳職涯相關資訊。
第五條
班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班級幹部任期均為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第七條
班會得收會費,其金額由全班同學自行議定之。
第八條
本章則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