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拾獲物金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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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生活輔導組 |
業務承辦人: | 林雅云 |
第一條 |
為處理本校教職員生於校內拾獲物金時有所依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拾獲物金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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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拾獲物金之分類:現金及其以外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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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教職員生拾獲物金,得交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經點交、登記後,再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拾獲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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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公告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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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拾獲物金不昧,有相當價值者,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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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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