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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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杜育慧 |
附件: |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學金暨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勞動部「就業服務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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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教學助理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之申請、徵選聘用及核發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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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教學助理之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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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教學助理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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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非本國籍學生(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不含陸生)應有工作許可證,投保期間須為工作許可證之工作許可期間範圍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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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如有本細則未盡相關事宜,得由聘用單位以專簽方式提出並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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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細則經教務長審定,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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