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杜育慧
附件: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返回
113學年度第1學期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學金暨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勞動部「就業服務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助理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之申請、徵選聘用及核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申請資格:
凡本校博士班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學生,碩士班一年級、二年級學生及大學部四年級碩士班預修生為原則(不含在職生、在職專班學生、陸生、延修生及休學生),對擔任教學助理有興趣且協助教學課程相關事務之研究生。
二、
徵選名額與聘用原則:
(一)
徵選名額:
1、
遠距(網路)教學(依當學期開課課程數)、大班通識課程5門為原則。
2、
各系(所、中心)依需求並可依課程專業跨系徵選。
(二)
聘用原則:
1、
聘用單位於聘用前須詳實查核教學助理身分,如有因查核不確實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聘用單位負擔全責。
2、
為讓教學助理協助授課教師在課程準備方面發揮更高之效能,得優先安排授課教師推薦之研究生;若授課教師無推薦名單,各系(所、中心)得彙整教學助理名單,並依下列順序安排教學助理負責之課程:
(1)
支援系(所)開設課程。
(2)
支援院開設課程。
(3)
若無系(所)、院開設課程,將以跨院支援方式安排教學助理負責課程。
三、
核發作業:
(一)
於教務處核定發放之助學金總額內執行;各系(所)得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院長審定後,彈性調整。
(二)
助學金之發放以每學年實施8個月為原則,上學期自10月至翌年1月;下學期自3月至6月。
(三)
原已領取系(所)研究生助學金者,以不重覆支領為原則。
第三條
教學助理之工作內容:
一、
協助教學科技推廣。
二、
協助教師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教學網站資料維護與更新。
三、
教材製作、教學資料蒐集、教學工具整理及準備。
四、
作業批改及成績計算。
五、
與學生間之事務性連繫。
六、
協助解答學生在課程學習上之困惑。
第四條
教學助理之考核:
一、
應參加學校辦理之相關培訓活動,並定期填寫出勤紀錄表。
二、
須接受聘用單位依據教學助理考核表(附表一)進行考核,考核不通過者得停發本助學金或限制再次申請。
第五條
非本國籍學生(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不含陸生)應有工作許可證,投保期間須為工作許可證之工作許可期間範圍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20小時。
第六條
如有本細則未盡相關事宜,得由聘用單位以專簽方式提出並經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本細則經教務長審定,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