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助理助學金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杜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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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助學金之申請、甄選派用及核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申請資格:
凡本校博士班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學生,碩士班一年級、二年級學生及本校五年一貫研究所預研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為原則(不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對擔任教學助理有興趣,且每週平均至少可提供6小時協助教學科技推廣與學生學習輔導工作者。
二、
教學助理甄選名額與派用原則:
(一)
甄選名額:
1、
網路教學(依當學期開課課程數)、大班通識課程5門及支援人文學院課程1門為原則。
2、
各系(所、中心)依需求甄選,並可依課程專業跨系甄選。
(二)
甄選派用原則:
為讓教學助理協助授課教師在課程準備方面發揮更高之效能,將以授課教師所推薦之研究生優先安排,若教師無推薦之教學助理,各系(所、中心)彙整教學助理名單,依下列順序安排教學助理負責之課程:
1、
支援系(所)開設課程。
2、
支援院開設課程。
3、
若無系(所)、院開設課程,將以跨院支援方式安排教學助理負責課程。
三、
助學金核發作業:
(一)
凡獲選擔任教學助理且符合本校「碩、博士班入學成績優異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者,助學金每月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新台幣10,000元為原則,碩士班研究生每名新台幣5,000元為原則,其餘獲選擔任教學助理者,助學金依當學期剩餘經費進行分配。
(二)
助學金發放期間:每學年共計實施8個月,上學期從10月至翌年1月;下學期從3月至6月。
(三)
原已領取系(所)研究生助學金者,以不重覆支領為原則。
第三條
領取助學金之研究生,其工作內容包括:
一、
協助教學科技推廣。
二、
協助教師使用本校數位學習平台,教學網站資料維護與更新。
三、
教材製作、教學資料蒐集、教學工具整理及準備。
四、
作業批改及成績計算。
五、
與學生間之事務性連繫。
六、
協助解答學生在課程學習上之困惑。
第四條
擔任教學助理領取助學金者,須修習教學助理研習課程,並定期填寫出勤紀錄表。
第五條
教學助理應於每學期末,接受授課教師及開課系(所、中心)主任依教學助理考核表(附表一)考評,相關規定如下:
一、
如工作績效不佳或不適任者,經所屬單位主管轉告教務處後,得停發研究生助學金,並由申請系(所)或單位安排遞補人員。
二、
前一學期通過考核者,始具備次學期申請續任教學助理資格。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長審定,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