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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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校友服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張瑜容 |
第一條 |
爲表彰對國家社會及各相關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足為楷模之校友,藉以承襲本校優良傳統,發揚校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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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校畢業,並具下列條件之ㄧ,足為後學之楷模者,得為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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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候選人之產生推薦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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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遴選以每年乙次為原則,推薦期間為頒獎前一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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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置委員13人,由校長、副校長、校友總會理事長、校友總會代表2人、各學院院長或院長推薦之資深教授6人及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處長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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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遴選委員會依據第三條產生之候選人名單予以複審審查。傑出校友當選人須經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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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每次決選表揚傑出校友名額以5人為原則,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得調整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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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獲選之傑出校友,由校長於校慶典禮或相關活動中致贈「朝陽傑出校友」獎座,並將其傑出事蹟刊載於朝陽時報,以傳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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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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