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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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9至13人,由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本中心專任教師擔任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本校相關系所主管
二、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三、
教育實習機構代表
委員任期為1年,得連任之。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程序及資格審查。
二、
實習學生實習時之權利及義務。
三、
實習同意書之內容。
四、
實習計畫,包括實習內容、項目、方式、教育實習機構及請假或例假之規定。
五、
教育實習起訖時間、輔導與成績評定項目及方式。
六、
實習學生違規之議處、終止實習及實習成績疑義申復之處理程序。
七、
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或教學實習輔導員之資格、遴聘、職責及權利與義務。
八、
教育實習機構應遵行之事項。
九、
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應包括境外實習輔導機制與當地國簽證及教育實習法令。
十、
其他有關實習事項。
第四條
本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列席。
第六條
本會會議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會之決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