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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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師資培育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黃雅琪 |
第一條 |
依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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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9至13人,由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本中心專任教師擔任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1年,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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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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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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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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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議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會之決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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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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