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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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讀者服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謝伶宜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方便讀者借閱館藏資料,促進圖書資料流通及有效管理,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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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校教職員生、校友及館友於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開放時間內,得憑本校核發或本處認可之借閱證件,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圖書資料借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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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借閱證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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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凡本校教職員生離職、畢業、離校,辦理離校手續應歸還所借圖書及繳清逾期金額。惟社區民眾圖書逾期未還,除按規定罰款外,經本處催還仍未還清者,則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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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圖書資料借閱冊數、借期、預約及續借規定依「各類讀者借閱權限一覽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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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特殊借閱:期刊限館內閱覽;教職員可於閉館前1小時借出,惟應於隔日開館1小時內歸還,每人每次以5冊為限,不提供續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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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已被借閱之圖書資料,可自行於電腦線上預約,預約資料回館後,如預約人於保留天數內仍未辦理借閱手續時,則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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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辦理借閱手續時,不得冒用他人證件,違者除索還借閱圖書資料外,並停止借閱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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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借閱證件遺失時,應即向圖書館報失,在未報失前致使圖書館蒙受損失,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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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借閱圖書資料歸還日期,以電腦紀錄之時間為準,到期應即歸還,未辦理續借或逾期歸還者應予罰款。多媒體資料歸還應於開放時間內至服務櫃檯辦理,不得使用自助還書設備或投入備用還書口,如資料因而損壞,應另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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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未經辦理借閱手續,而攜帶圖書資料離館者,除追回資料外,本校教職員生按校規處置,非本校教職員生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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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處因業務需求,得敘明理由通知讀者提前歸還借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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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寒暑假借閱期限,為整個假期,借期起迄日於學期結束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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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圖書資料逾期每冊(件)每逾1日罰款新臺幣5元,館內借閱多媒體資料每件每逾1小時罰款新臺幣5元。罰款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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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逾期罰款因經濟因素無力負擔者,可選擇到館服務折抵,折抵時數至少4小時起算,不得要求部分折抵。服務時數計算方式依據本校工讀薪資換算,未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到館服務應遵守本處規定,且全部服務時數結束後方可折抵逾期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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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逾期圖書未還及罰款未繳清者,不得再辦理借書及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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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讀者如有遺失圖書資料,應立即向圖書館辦理報失手續,如有逾期罰款應同時繳清。並應於1個月內賠償遺失之圖書資料。逾期未辦理者,除應負遺失之賠償責任外,仍照章罰款,由逾期日起計算至賠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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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所借圖書資料如有污損而無法使用者,應予賠償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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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讀者如遺失圖書資料,應自行購買與原資料題名、編著者、出版處所、裝訂版次相同或最新版之新書賠償;讀者賠償後,若尋獲原件,亦不得要求更換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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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遺失的圖書資料因絕版、套書、贈閱資料而無法購得時,讀者應優先賠償同類圖書資料,賠償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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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若因特殊情事無法賠償同類圖書資料時,讀者應以新臺幣計算罰款標準如下,如數照付。中國大陸出版品視同絕版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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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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