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
法規類別: 讀者服務組
業務承辦人: 謝伶宜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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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方便讀者借閱館藏資料,促進圖書資料流通及有效管理,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生、校友及館友於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開放時間內,得憑本校核發或本處認可之借閱證件,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圖書資料借閱手續。
第三條
借閱證件及有效期限:
一、
教師:
(一)
專任教師:憑教職員證辦理。
(二)
兼任教師:憑身分證辦理,有效期限同聘期。
二、
職員:
(一)
職員:憑教職員證辦理。
(二)
各類型(專案)約聘僱人員:憑身分證及合約書辦理;有效期限同聘期,到期以新發聘書展延有效期限。
三、
學生:憑學生證辦理。
四、
校友:憑校友證辦理;有效期限同校友證,到期以新發校友證展延有效期限。
五、
館友:除短期推廣進修學員外,有效期限為1年,到期以身分證或服務證明展延有效期限。
(一)
退休教職員:憑身分證辦理。
(二)
短期推廣進修學員:憑身分證、學員證及繳費收據辦理;有效期限同修課期間。
(三)
本校高中、職策略聯盟學校之師生:憑身分證及該校核發之服務證或學生證辦理。
(四)
社區民眾:設籍台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年滿18歲之居民或年滿12歲之本校教職員眷屬,憑身分證辦理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仟元,領回保證金,應繳回保證金收據。
第四條
凡本校教職員生離職、畢業、離校,辦理離校手續應歸還所借圖書及繳清逾期金額。惟社區民眾圖書逾期未還,除按規定罰款外,經本處催還仍未還清者,則沒入保證金。
第五條
圖書資料借閱冊數、借期、預約及續借規定依「各類讀者借閱權限一覽表」辦理。
第六條
特殊借閱:期刊限館內閱覽;教職員可於閉館前1小時借出,惟應於隔日開館1小時內歸還,每人每次以5冊為限,不提供續借服務。
第七條
已被借閱之圖書資料,可自行於電腦線上預約,預約資料回館後,如預約人於保留天數內仍未辦理借閱手續時,則視同棄權。
第八條
辦理借閱手續時,不得冒用他人證件,違者除索還借閱圖書資料外,並停止借閱3個月。
第九條
借閱證件遺失時,應即向圖書館報失,在未報失前致使圖書館蒙受損失,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第十條
借閱圖書資料歸還日期,以電腦紀錄之時間為準,到期應即歸還,未辦理續借或逾期歸還者應予罰款。多媒體資料歸還應於開放時間內至服務櫃檯辦理,不得使用自助還書設備或投入備用還書口,如資料因而損壞,應另負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
未經辦理借閱手續,而攜帶圖書資料離館者,除追回資料外,本校教職員生按校規處置,非本校教職員生者,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處因業務需求,得敘明理由通知讀者提前歸還借閱資料。
第十三條
寒暑假借閱期限,為整個假期,借期起迄日於學期結束前公布。
第十四條
圖書資料逾期每冊(件)每逾1日罰款新臺幣5元,館內借閱多媒體資料每件每逾1小時罰款新臺幣5元。罰款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仟元。
第十五條
逾期罰款因經濟因素無力負擔者,可選擇到館服務折抵,折抵時數至少4小時起算,不得要求部分折抵。服務時數計算方式依據本校工讀薪資換算,未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到館服務應遵守本處規定,且全部服務時數結束後方可折抵逾期罰款。
第十六條
逾期圖書未還及罰款未繳清者,不得再辦理借書及續借。
第十七條
讀者如有遺失圖書資料,應立即向圖書館辦理報失手續,如有逾期罰款應同時繳清。並應於1個月內賠償遺失之圖書資料。逾期未辦理者,除應負遺失之賠償責任外,仍照章罰款,由逾期日起計算至賠償日止。
第十八條
所借圖書資料如有污損而無法使用者,應予賠償原件。
第十九條
讀者如遺失圖書資料,應自行購買與原資料題名、編著者、出版處所、裝訂版次相同或最新版之新書賠償;讀者賠償後,若尋獲原件,亦不得要求更換取回。
第二十條
遺失的圖書資料因絕版、套書、贈閱資料而無法購得時,讀者應優先賠償同類圖書資料,賠償原則如下:
一、
與原圖書資料主題相同,且館內無複本。
二、
出版年份較原圖書資料新、頁數較原圖書資料多且圖書定價較原圖書資料高。
第二十一條
若因特殊情事無法賠償同類圖書資料時,讀者應以新臺幣計算罰款標準如下,如數照付。中國大陸出版品視同絕版書處理:
一、
圖書、期刊及非紙本,依本處登錄價,國內出版者加倍計算,國外出版者乘3倍計。如登錄價格為外幣時,則以賠償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二、
成套圖書、期刊及非紙本資料,如無法分冊購得,必須成套購買時,國內出版者依該總價加2成計算,國外出版者加5成計算。
三、
訂有「基本定價」之圖書,按「基本定價」的90倍計算。
四、
機關贈送或無價格紀錄,圖書按面計算,中文每面以新臺幣2元計算,外文每面以新臺幣5元計算。非紙本資料,依同類資料之時價,國內出版以10倍計,國外出版以30倍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