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能力畢業指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語言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美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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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外語能力、加強其升學及就業競爭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能力畢業指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101-107學年度入學之大學部日間部四技各系(含學位學程)之本國籍學生(以下簡稱本校學生)。
第三條
前條本校學生,不含境外生、應用外語系及身心障礙學生,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指標之標準詳如「外語能力畢業指標標準表」,分為證照檢定指標類及非證照檢定指標類,學生可擇一做為畢業指標。
一、
證照檢定指標類(附表一):包含英文、日文、法文、西文、德文、韓文、越文等外語檢定項目;其中,英文部分另分為初階標準及中階標準,並由各系(含學位學程)選定指標標準。
若學生於三年級第2學期結束前仍未參加或未通過檢定,得登記暑期或學期「外語能力輔導」課程(0學分,36小時),並於課程結束後參加本校「外語能力測驗」,總成績達標準者視同通過外語能力畢業指標。
二、
非證照檢定指標類(附表二):限英文項目,學生須完成使用語言中心多媒體自學或導航時數達30小時,始得參加本校「英文口語評量」,通過者視同通過外語能力畢業指標。
第五條
前項「外語能力畢業指標標準表」之級數、成績或評量標準,由語言中心依各檢測機構規定或本校相關規範訂定,經語言中心會議審議通過,並於陳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外語能力檢定證照之獎勵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