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能力畢業指標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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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語言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黃美慈 |
附件: |
第一條 |
為提升本校學生外語能力、加強其升學及就業競爭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能力畢業指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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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101-107學年度入學之大學部日間部四技各系(含學位學程)之本國籍學生(以下簡稱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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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前條本校學生,不含境外生、應用外語系及身心障礙學生,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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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指標之標準詳如「外語能力畢業指標標準表」,分為證照檢定指標類及非證照檢定指標類,學生可擇一做為畢業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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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前項「外語能力畢業指標標準表」之級數、成績或評量標準,由語言中心依各檢測機構規定或本校相關規範訂定,經語言中心會議審議通過,並於陳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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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外語能力檢定證照之獎勵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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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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