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幹部座談會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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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師生情感,加強雙向意見溝通以達成全校一家之辦學理想,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參與座談會學生幹部包括:學生會正、副會長、各班班代表及各社團負責人等。
第三條
列席座談會之指導師長包括: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會計室主任、總教官、生活輔導組主任、課外活動組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勞作教育組主任、衛生保健組主任、事務組主任、營繕組主任、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理及其他業務有關人員。
第四條
座談會由校長主持。
第五條
座談會每學期舉行,時間另訂之。
第六條
座談會主要功能如下:
一、
師生之間直接溝通,坦誠交換意見。
二、
師長協助同學解決生活上與學習上之問題與因難。
三、
使同學了解學校之行政及教育方針,俾能積極配合,貫徹實行。
四、
養成學生民主法治風範。
五、
使同學了解學校師長之關心愛護及栽培之苦心,更加積極奮勉向學,成為一個愛國的、健全的、活潑的、榮譽的好青年。
第七條
座談會程序:
一、
主持人報告
二、
自由發言
三、
問題解答
四、
主持人結論
第八條
場地佈置:由課外活動組協調總務處支援辦理。
第九條
學生幹部座談會之紀錄由課外組彙整,並陳閱後分辦。
第十條
注意事項:
一、
學生代表在會前應先彙整同學意見,使發言具有代表性。
二、
座談會發言,不採用『質詢』的精神與方式。
三、
對已獲致結論事項,下次開會時非絕對必要,不再重提。
四、
發言力求簡明扼要,就事論事,一律不可作人身攻擊。
五、
遵照會議規範從事發言及討論。
六、
注意參加座談會之禮貌,培養良好風度及民主法治精神。
第十一條
各系所座談會,得參照本辦法辦理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處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