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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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呂采霓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設置「朝陽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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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申請資格:本校學生經本校博士班甄試或考試進入本校各系所就讀或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之一年級在學研究生,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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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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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獎勵金額及期限:核予補助全額學雜費及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整之獎學金(每週得服務該院系所10小時以上為原則),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獎勵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校級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延長一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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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方式:申請者備妥申請表、大學部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含畢業排名證明)、博士班研究計畫、至少二封推薦信及其他助審資料於公告期限內向所屬學院提出,並由各學院辦理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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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評選標準:各學院得依據本辦法自訂評選要點,另得以被推薦者之大學部及碩士班學業成績、論文發表績效及其他優秀卓越表現(如:獲獎紀錄及其他研發成果等)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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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審查機制:
審查委員與獎學金申請人關係須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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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在學期間獎學金續獎評量:獲獎勵博士生於入學後之修業年限期間,除應依循所屬系所之相關修業規範外,倘每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2分以上,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且每一學年研究績效達下列所述標準,並獲學院繼續推薦者,始得領取次一期之獎學金:
第一次送交審查時未達審查標準,扣除當學期之學雜費全免補助;第二次送交審查再次未達審查標準者,扣除當學期之學雜費全免補助及每月補助獎學金之二分之一;第三次送交審查再次未達審查標準者,取消所有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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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獲獎勵博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
前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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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獲獎勵博士生之申請資料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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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獎學金得視學校經費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未達申請標準者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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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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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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