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呂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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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設置「朝陽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本校學生經本校博士班甄試或考試進入本校各系所就讀或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之一年級在學研究生,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語言能力:英文雅思檢定成績6.0、托福73分、多益檢定750分以上或同等效力之國際英文能力證明(得由校級審查委員會認定)。
二、
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15%(6名以下班級為第一名)。
三、
研究表現:須提交研究計畫書、推薦函及歷年研究著作表列等文件資料,經審核通過後,得依評定等第、名次優先順序錄取。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
支領政府部門獎學金。
二、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
外籍生、港澳生、僑生及大陸地區學生。
四、
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第四條
獎勵金額及期限:核予補助全額學雜費及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整之獎學金(每週得服務該院系所10小時以上為原則),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獎勵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校級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延長一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第五條
申請方式:申請者備妥申請表、大學部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含畢業排名證明)、博士班研究計畫、至少二封推薦信及其他助審資料於公告期限內向所屬學院提出,並由各學院辦理推薦。
第六條
評選標準:各學院得依據本辦法自訂評選要點,另得以被推薦者之大學部及碩士班學業成績、論文發表績效及其他優秀卓越表現(如:獲獎紀錄及其他研發成果等)評選。
第七條
審查機制:
一、
成立校級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財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
二、
第一階段初審:由各學院依申請者之資格及研究潛力進行審查,經初審會議通過後,各學院提交獎勵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送第二階段複審。
三、
第二階段複審:由校級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審查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可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義務。
審查委員與獎學金申請人關係須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第八條
在學期間獎學金續獎評量:獲獎勵博士生於入學後之修業年限期間,除應依循所屬系所之相關修業規範外,倘每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2分以上,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且每一學年研究績效達下列所述標準,並獲學院繼續推薦者,始得領取次一期之獎學金:
一、
自第二學年起,每一學年以本校名義,並為第一或通訊作者完成發表Scopus期刊等級論文1篇以上。
二、
第三學年結束前,提交研究相關領域之博士論文計畫書,並通過所屬系所審查程序且通過所屬系所規範之博士班資格考試,成為博士候選人。
三、
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以本校名義,並為第一或通訊作者完成發表Scopus期刊等級論文2篇以上,並符合所屬博士班之其他修業規定。
第一次送交審查時未達審查標準,扣除當學期之學雜費全免補助;第二次送交審查再次未達審查標準者,扣除當學期之學雜費全免補助及每月補助獎學金之二分之一;第三次送交審查再次未達審查標準者,取消所有獎學金。
第九條
獲獎勵博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
一、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
辦理休學或退學(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學金並應繳還學雜費補助)。
三、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回(入)碩士班就讀。
四、
連續三次未達續獎評量。
五、
未獲學院繼續推薦。
六、
被記小過以上。
七、
影響校譽之行為,且情節嚴重。
八、
受領獎助期間兼領政府部門補助獎學金或本校入學獎學金。
前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第十條
獲獎勵博士生之申請資料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獎學金得視學校經費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未達申請標準者得從缺。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