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許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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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或參加集會及其他規定之活動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經核准之請假為缺課(公假除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仍未出席者,均以曠課論。
第三條
學生請假類别及方式如下:
一、
公假:
(一)
申請公假應有派遣單位主管簽證或證明,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請假天數申請。
(二)
公假之類別:
1、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比賽;代表校、院、系或中心參加活動或比賽;參加學校舉辦之活動或比賽;辦理兵役事宜。
2、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具原住民身分學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期,得准予請公假。
3、
其他得認可核予公假之情形。
二、
病假:因病請假逾1日者,須附就診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三、
事假:請事假連續2日以上者,須附有效證明文件;學生本人結婚,以事假辦理。
四、
喪假:學生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親屬死亡時得以訃文或死亡證明書請喪假。每一個案請假天數以7日為限,超過以事假論,最遲於喪禮結束後14日內申請完畢。
五、
學生因懷孕、分娩、陪產、流產、哺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應檢具醫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假。
(一)
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於分娩後,得請42天分娩假並於8週內請假完畢。
(二)
陪產假:因配偶生產,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三)
流產假: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35天流產假並於8週內請假完畢;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得請14天流產假並於3週內請假完畢;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得請7天流產假並於2週內請假完畢。
(四)
育嬰假:學生哺育3足歲以下幼兒,每學期得請14天育嬰假。
(五)
哺集乳時段:學生因哺育未滿1歲之子女,原則每日哺集乳時段2次,每次以1節課計之。
六、
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期不適致就學困難者,無須檢附證明文件得申請生理假,每月以1日為限。
七、
心理調適假:學生因心理不適或精神狀況不佳,導致上課有困難時,無須檢附證明,得申請心理調適假,每學期以3日為限,每次至多1日。
第四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至學生資訊系統登錄請假單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導師或系主任核准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審理或轉陳,以完成請假手續。
二、
事、公假須事前辦理,除有突發重大事故,不及事先請假經認可外,餘概不准補請假。非前列請假申請得以電話或書信事先向班導師報備,並於假後7日內辦妥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課論。
第五條
學生因重大事故無法修習勞作教育時,須向學生事務處服務學習組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
學生因重大事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時,應依教務處所訂「註冊暨註冊請假實施要點」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請假手續。
第七條
學生因重大事故無法參加學期考試,應依教務處所訂「學生考試請假補考要點」至學生資訊系統內登錄請假,經教務處課務組核准後,完成請假手續。
第八條
學生請假應按請假天數,依照下列准假權責核准。
一、
除公假外,請假2日以內由導師核准。請第3日心理調適假時須由導師訪談,並由導師視其需求連結相關資源。
二、
除公假外,請假3至4日經由導師簽註、系主任核准。
三、
請假5至6日(含公假5日內)經由導師、系主任簽註後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並經學生事務長核准。
四、
請假7日以上(含公假5日以上)經由導師、系主任簽註後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並經學生事務長簽註、校長核准。
第九條
重大集會缺席與請假扣分依本校操行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