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辦法 |
---|---|
法規類別: | 服務學習組 |
業務承辦人: | 辛雲光 |
附件: |
第一條 |
本校為使學生愛惜環境,學習手腦並用與身體力行,體驗服務學習理念,培養正確價值觀念,期以勞作務實之精神,日後為產業界奉獻,服務社會人群,依學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勞作教育課程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有關本校學生勞作教育事宜,悉以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
第二條 |
勞作教育推動單位與職責:
|
||||||||
第三條 |
勞作教育推行方式與考評:
|
||||||||
第四條 |
勞作教育學分及折抵規定:
|
||||||||
第五條 |
學生勞作教育成績優良者,除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外,另由學校發給勞作獎章、獎牌或獎狀等,並公開予以表揚。獎勵方式另訂於實施要點中。
|
||||||||
第六條 |
本校全體教職員,對勞作教育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