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服務學習組
業務承辦人: 辛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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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使學生愛惜環境,學習手腦並用與身體力行,體驗服務學習理念,培養正確價值觀念,期以勞作務實之精神,日後為產業界奉獻,服務社會人群,依學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勞作教育課程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有關本校學生勞作教育事宜,悉以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勞作教育推動單位與職責:
一、
由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勞作教育之推動與興革。
二、
學生事務處服務學習組(以下簡稱本組)負責勞作教育實作之設計、管理及行政事宜。
三、
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辦理開課事宜。
第三條
勞作教育推行方式與考評:
一、
勞作教育之推行,由本組依本校教育目標,排定相關課程單元,並於勞作教育課程中實施,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
授課教師由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
三、
為順利推動勞作教育課程,由本組遴選小組長協助授課老師進行之。小組長可依實際服務時數支領工讀金;小組長遴選辦法由本組另訂之。
四、
學期成績由授課老師評定,評定方式另訂於實施要點中。
第四條
勞作教育學分及折抵規定:
一、
勞作教育為必修2學期,各1學分。
二、
曾於國內、外大專校院就讀,並修習勞作教育或同類型課程及格者,且總施作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得申請折抵1學分。其折抵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五條
學生勞作教育成績優良者,除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外,另由學校發給勞作獎章、獎牌或獎狀等,並公開予以表揚。獎勵方式另訂於實施要點中。
第六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對勞作教育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