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與高中、職校建立策略聯盟關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招生服務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芳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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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與高中、高職間之合作,建立策略聯盟關係,以促進校務發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與高中、高職建立策略聯盟關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由本校徵詢願與本校建立策略聯盟關係之高中、高職,經雙方同意並簽訂策略聯盟協議書後,即建立兩校間策略聯盟關係。
第三條
本校提供聯盟學校之服務項目:
一、
開放進修課程,供聯盟學校教職員進修。
二、
開放圖書館,供聯盟學校師生使用。
三、
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聯盟學校教師參加。
四、
提供聯盟學校績優學生甄試入學之資訊與協助。
五、
提供聯盟學校績優學生就讀本校之獎助學金。
六、
提供其他促進聯盟學校發展之協助。
上述服務項目之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教務處,其他單位支援協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