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與高中、職校建立策略聯盟關係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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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招生服務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黃芳榆 |
第一條 |
本校為加強與高中、高職間之合作,建立策略聯盟關係,以促進校務發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與高中、高職建立策略聯盟關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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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由本校徵詢願與本校建立策略聯盟關係之高中、高職,經雙方同意並簽訂策略聯盟協議書後,即建立兩校間策略聯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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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提供聯盟學校之服務項目:
上述服務項目之實施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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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教務處,其他單位支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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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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