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規定
法規類別: 招生服務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芳榆
返回
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60176280號函核定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特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事宜,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碩、博士班一般生、在職生及在職專班生招生名額須於招生前納入學年度招生總量報部核定。在職生與一般生之名額是否流用,於招生簡章中明訂之,惟在職生名額不得大於一般生。在職生考試科目得與一般生考試科目不同。在職專班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等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其名額不得與一般生、在職生之名額相互流用。
第四條
碩士班報考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具有同等學力者。
報考在職生及在職專班生者須具備1年以上工作年資且仍在職,其工作經驗、年限另訂於簡章中。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第五條
博士班報考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具有同等學力者。
第六條
外國籍學生得以申請方式進入本校就讀碩、博士班,其入學資格及程序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校各系所碩、博士班得為教學、研究之需要設置若干組別,其報考資格、考試科目、日期、各組招生名額均於招生簡章中明訂之。
第八條
本校各系所碩、博士班(不含在職專班)得視需要,以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名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含一般生及在職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60%為限,甄試規定另訂之。
第九條
碩士班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碩士在職專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碩士在職專班,得視需要提前於第一學期辦理,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本校碩、博士班招生考試及甄試之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各種型式所佔比率,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十條
錄取原則:
一、
各系所碩、博士班最低錄取標準及備取生錄取名額由招生委員會依考試成績決定之,得不足額錄取,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
二、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碩士班甄試入學之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碩、博士班招生考試之遞補期限不得逾學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
各系所錄取生最後1名,如有2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則依招生簡章同分參酌規定比序,若比序仍相同,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四、
完成報到之甄試錄取生若欲報考本校或他校碩、博士班招生考試,須書面申明放棄甄試錄取資格,否則取消其報考之錄取資格。
五、
考生成績若有1科0分或缺考者,總分雖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以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名單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十二條
試務工作人員如親自或有三親等以內親屬報考本校碩、博士班招生之情形時,應主動迴避,不得擔任試務工作。
第十二條之一
考生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1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任何疑義或糾紛(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申訴),應於放榜後1週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時不受理。招生委員會受理後應於1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四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