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胡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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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系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
轉學復轉系生。
五、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在本校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
新生入學前曾於專科以上學校(含推廣教育)或符合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者。
七、
依本校「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預修課程實施要點」規定獲得學分後,考取本校之新生。
八、
學生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班之科目及學分,成績達70分以上,且該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者。
九、
取得專業證照或通過檢定考試,且經系、所、學位學程〔以下簡稱系(所)〕審核通過者。
十、
在學期間經本校遴選赴海外實習或遊學者,該實務經驗可抵免之課程由各系(所)自行認定。
十一、
經本校核准到國外大學院校修課完畢之在校學生。
十二、
至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所修學分者。
十三、
至本校或他校境外學分班修習者。
十四、
雙聯學制學生。
第三條
抵免學分依據之課程標準:
研究所碩博士班一年級、四年制一年級或二年制三年級新生,其辦理抵免之科目,應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程規劃表之科目為準。轉系、轉學或提高編級則以轉(編)入年級之課程規劃表為抵免辦理依據。但若學生在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並以之申請抵免時,該科目已自入學或轉入(編)年級之課程規劃表上取消,各系(所)仍應從寬列抵免修相關科目。
第四條
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配合規定原則如下,細則由各系(所)另訂之,以取得專業證照或通過檢定考試之學生辦理學分抵免相關細則由各學院另訂之。
一、
抵免學分上限:
(一)
四年制:
1.
一年級新生抵免不得超過45學分。
2.
轉入二年級第一學期者,抵免學分不得超過45學分。
3.
轉入二年級第二學期者,抵免學分不得超過58學分。
4.
轉入三年級第一學期者,抵免學分不得超過72學分。
5.
轉入三年級第二學期者,抵免學分不得超過88學分。
6.
轉入三年級者,每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又申請轉入三年級者,已抵免相當學分後,於修業年限(不包括延長年限)內,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者為限;否則,應降級轉二年級。
(二)
二年制:新生及轉學生(三年級)抵免不得超過36學分。
曾於本校就讀取得學分者,大學部學生至多得抵免110學分。
二、
經重考再行入學之退學生或選讀生,依法取得學籍並辦理學分抵免時,其抵免學分經核准達以下標準者,得酌情准其申請提高編級,其提高編級不得高於退學年級,規定如下:
(一)
四年制:
1.
新生抵免學分數達18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一年級第二學期。
2.
抵免學分數達36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二年級第一學期。
3.
抵免學分數達54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二年級第二學期。
4.
抵免學分數達72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三年級第一學期。
5.
抵免學分數達88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三年級第二學期。
6.
抵免學分數達104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四年級第一學期。
(二)
二年制:
1.
新生抵免學分數達18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三年級第二學期。
2.
抵免學分數達36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四年級第一學期。
三、
轉學生再經轉系核准後,其轉學時所抵免之科目學分,應重行辦理抵免,抵免之學分數仍以原轉入年級之學分數為限。
四、
碩、博士班新生,至多得抵免就讀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曾於本校研究所就讀取得學分者,至多得抵免就讀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二。
五、
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甄選作業辦法」進入本校碩士班就讀之新生,須於大學應屆畢業後四年內考取本校,始可申請抵免,至多得抵免就讀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二(不含論文學分)。
六、
已獲得學位者,大學部四年制科目最多抵免88學分,大學部二年制科目最多抵免36學分,研究所科目最多抵免該所畢業學分的二分之一,並授予各系審核機制。
七、
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18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9學分為限。修習推廣學分班課程取得之學分至多抵免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進行抵免,其抵免之學分數已超過該學制班別規定之畢業總學分數三分之一者,本校應造冊報教育部備查。
八、
經本校核准到國外大學院校修課完畢之在校學生,其可抵免之科目學分總數,由學生就讀系(所)認定。
九、
雙聯學制學生入學後,依兩校協議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准予抵免,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
本校學士後學位學程專班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以上學位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依入學之招生簡章規定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抵免,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12學分。
第五條
抵免後四年制學生至少仍需修業1年,二年制學生至少仍需修業1年;碩士班學生至少仍需修業1年,博士班學生至少仍需修業2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仍需修業3年。
以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學分申請抵免者,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年。
第六條
不論學分抵免多寡,學生各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
必修學分。
二、
選修學分。
三、
輔系學分。
四、
雙主修學分。
第八條
抵免學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
經系(所)審核通過與課程相關之證照或檢定考試者。
五、
經本校遴選赴海外實習或遊學並提出具體證明資料者。
第九條
不同學分之互抵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嚴處理;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寬處理。
第十條
在專校所修之科目,即使內容名稱相同,因授課程度與科技大學有所不同,在抵免學分時應從嚴認定;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生,其專科一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抵免。二年制新生除在大學三、四年級已修習且及格之專業科目,或在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各科目之學分證明外,一律不予抵免。三專畢業生最後1學年所修畢業科目得比照大學三年級酌情抵免。
第十一條
通識課程之抵免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之規定辦理。
除重考再行入學之本校退學生外,新生體育課程及勞作教育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辦理抵免學分細則」第五條及本校「勞作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抵免。
轉學生轉入本校後仍須修習體育課程至應修年級結束。
外籍生抵免華語課程,依本校華語中心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學生入學、轉學、轉系、取得專業證照、通過檢定考試或經本校核准至國外修課或海外實習完畢回國後,依行事曆所訂抵免學分申請期間內辦理,且以1次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得於入學後每學期行事曆所訂抵免學分申請期間內辦理完畢,但抵免學分申請至多以2次為限,惟以專業證照或通過檢定考試辦理抵免學分者可不計入申請次數之計算。
第十三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除通識課程、體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外,各系(所)專業科目由各系(所)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審查抵免學分得以甄試或其他方式行之。
第十四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成績可免登記)。
第十五條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其學分轉換原則如下:
一、
學期授課滿18小時採計1學分。
二、
1學分=ECTS2學分(歐洲學分互認體系)。
三、
1學分=CATS4學分(英國學分累計及轉換制度)。
四、
1學分=4學分(澳洲)。
五、
本校學分與美制、日制、陸制之學分可等同換算。
六、
不屬於以上學制之學分轉換,由各系(所)依學術專業認定。
以上學分轉換比率為一般性通則,最終之學分轉換由系(所)認定採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