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講演會、座談會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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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術活動素質,並維護校園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各學生社團及各系學會。
第三條
學生社團舉辦講演會及座談會,應經系主任、導師或社團指導老師同意後,報請學務處核定,學生不得以個人名義舉辦前列各項集會。
第四條
舉辦講演會及座談會時,如須邀約校外人士主講或座談,必須於十天前向課外活動組申請核備。
第五條
舉辦演講會及座談會不得有違反法律或破壞秩序及校園和諧之行為。
第六條
邀請校外人士到校講演或座談時,應以其學術上或專業上之成就者為準。
第七條
同一校外人士來校講演或為座談會主講人,每學期以一次為原則。
第八條
講演或座談題目決定後,不得自行變更。
第九條
各社團舉辦演講應自行錄音存查,會後應拷貝一份,連同演講紀錄一週內送課外組備查。
第十條
講演會及座談會舉辦前或當時,任何人不得張貼未經核准之海報或標語,或散發未經核准之印刷品或傳單。
第十一條
違反前條規定之一者,其社團負責人按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