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餐飲衛生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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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為確保本校餐飲衛生及品質,以維護全校師生與學生之健康,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餐飲衛生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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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餐飲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2人,由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兼任;委員13人,包括軍訓室主任、營養師1人(由校長聘任),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主任、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主任、總務處事務組主任、環境安全衛生處主任、教職員代表5人(由各學院推薦1名,校長聘任)、學生代表2人(學生會會長、住宿生生活自治會會長)。委員任期為1年,得連任。並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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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下設3個小組執行各項工作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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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各小組視任務推行需要,得要求各行政單位同仁配合並得僱用工讀生,協助各項業務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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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餐廳負責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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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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