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黃家珍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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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衡量本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襄助校長執行內部稽核事項。
第三條
稽核人員應依規定對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
一、
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
二、
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
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
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
專案稽核事項。
第四條
稽核人員職責
一、
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稽核計畫,據以稽核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情形。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
稽核人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
三、
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四、
稽核人員應定期將學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五、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評估改善並送董事會,且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六、
監察人接獲學校稽核報告,對學校重大違規情事,或對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教育部。
第五條
稽核方式及方法
一、
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擬訂稽核計畫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等,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必要時得請各單位進行內部控制自行檢查作業,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
二、
稽核視目的及範圍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計畫性稽核依本校學年度內部稽核計畫進行;專案性稽核依法令規定或校長指示後辦理。
三、
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請學校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或人員,提供相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四、
稽核人員於通知受稽核單位後,執行內部稽核,就發現之缺失或建議,開立「觀察、建議、追蹤事項紀錄表」,並追蹤改善情形。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