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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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秘書處 |
業務承辦人: | 黃家珍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衡量本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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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襄助校長執行內部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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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稽核人員應依規定對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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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稽核人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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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稽核方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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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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