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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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校務會議章程 |
業務承辦人: | 廖梓妍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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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朝陽科技大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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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議組成成員之分類、人數比例或產生方式如下: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1依比例分配之人數,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本會議選任代表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選任代表因故出缺時,依該名代表所屬類別之候補名單順序遞補之,其任期至當學年度結束。
若於新學年度召開會議,新任代表未及產生時,以上一學年度代表續行職務。
本會議因議程需要,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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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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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為配合實際需要,本會議得以電子或視訊方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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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校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1人或由出席人員互推1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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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代表之出席方得開會,一般案件之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校務發展及預算重要案件之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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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議之提案除校長交議及各一級單位或相關委員會提議者外,應有出席代表5人以上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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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議為審議各項提案,得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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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議為明瞭校務之實際情況,得請有關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如有實際需要,並得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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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議臨時動議案須有出席代表9人以上連署始可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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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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