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章程
法規類別: 校務會議章程
業務承辦人: 廖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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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朝陽科技大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括: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組成成員之分類、人數比例或產生方式如下:
一、
當然代表:校長、副校長、各一級單位(含系)主管及其他由校長指定之單位主管。
二、
選任代表:
(一)
教師代表:
1、
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2、
依各學院專任教師總人數,扣除當然代表及留職留(停)薪、借調人數,按比例核算名額後,再由各學院依所屬專任教師列入選任代表人數、職級比例自行選舉產生;其中各系教師代表至少1名為原則。
3、
不屬於學院之專任教師部分,按前述方式核算名額後,由教務處統籌依其人數及職級比例選舉產生。
(二)
職員代表:
1、
人數為選任教師代表十分之一。
2、
由全校專任職員選舉產生。
(三)
學生代表:
1、
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2、
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畢業班學生聯誼會會長、住宿生生活自治會會長,學藝性、服務性、康樂性及聯誼性社團負責人互選3人擔任,餘不足額由綜合性社團負責人互選產生。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1依比例分配之人數,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本會議選任代表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選任代表因故出缺時,依該名代表所屬類別之候補名單順序遞補之,其任期至當學年度結束。
若於新學年度召開會議,新任代表未及產生時,以上一學年度代表續行職務。
本會議因議程需要,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五條
本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一、
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之,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
二、
臨時會議:由校長視需要召開;或經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
為配合實際需要,本會議得以電子或視訊方式召開。
第六條
本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校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1人或由出席人員互推1人代理主席。
第七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代表之出席方得開會,一般案件之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校務發展及預算重要案件之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本會議之提案除校長交議及各一級單位或相關委員會提議者外,應有出席代表5人以上之連署。
第九條
本會議為審議各項提案,得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研議。
第十條
本會議為明瞭校務之實際情況,得請有關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如有實際需要,並得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第十一條
本會議臨時動議案須有出席代表9人以上連署始可成案。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