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吳怡靜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返回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激勵專任(案)教師專心教學,注重教學改進、推動實務教學,以提升教學效果,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每學年遴選一次,由校長、2位副校長、教務長、人力資源長及校長指定之6位資深教師等11名委員共同組成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複選作業,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獎項分為「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二類,每人致贈獎牌乙面及獎金,獎金額度視每年預算情形核發。獲選教學優良教師,於適當場合接受頒獎表揚並公告於學校網頁。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四條
候選人應為本校專任(案)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校專任(案)滿3年以上,於遴選年度近1學年有任教事實者。
二、
有任教事實之1學年,任教科目之期末教學評量總平均數須在4.50分或系(中心)平均數以上,且沒有任何科目低於3.60者。
三、
曾申請或執行教學相關計畫者。
四、
教學態度認真並熱心輔導學生者。
第五條
優良教師審查標準之權重比例為教學佔60%、研究佔15%、輔導與服務佔25%。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推薦及初選程序如下:
一、
各系及語言中心得就符合資格之專任(案)教師,檢具推薦表及教學優良之相關佐證資料經系級相關會議通過後,向各學院推薦,名額為所屬專任(案)教師總數之12%(採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二、
各學院為初選單位,應就各系、語言中心推薦之候選人進行審議,經院級相關會議通過後推薦,名額為所屬專任(案)教師人數之10%(採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三、
通識教育中心得就符合資格之專任(案)教師,檢具推薦表及教學優良之相關佐證資料經中心相關會議通過後推薦,名額為所屬專任(案)教師總數之10%(採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四、
師資培育中心、華語中心得就符合資格之專任(案)教師,檢具推薦表及教學優良之相關佐證資料經中心相關會議通過後推薦,名額以每隔2年各推薦1名候選人為原則。
第七條
教學優良教師複選程序分為兩階段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本委員會就前條選出之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逐案進行投票。每位委員至多僅能推薦候選人數的三分之二,每位候選人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推薦,始可進入第二階段複選。
二、
第二階段由委員審閱候選人繳交之教學優良事蹟簡報與影片後,再投票決選,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推薦者為「教學傑出獎」(至多6名),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推薦者為「教學優良獎」;名額不足時,得從缺。
三、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結果陳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八條
教學優良教師評選業務推行由教務處承辦,各教學單位於每年9月至10月辦理推薦及初選作業,10月31日前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優良教師遴選作業。獲獎之教學優良教師,若事後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其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或有違規定者,除追回獎金、獎牌外,並報請議處。
第九條
獲獎教師應參與教學發展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並應於公布獲獎名單後於當學年度下學期內,撰寫教學心得分享文章1篇、開放上課教學觀摩(至少1堂課),且於次學年度申請或執行教學相關計畫,以提升本校教學品質。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