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實施辦法 |
---|---|
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陳采鈺 |
第一條 |
為激勵專任(案)教師專心教學,注重教學改進、推動實務教學,以提升教學效果,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每學年遴選一次,由校長、2位副校長、教務長、人力資源長及校長指定之6位資深教師等11名委員共同組成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複選作業,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
|
||||||||
第三條 |
教學優良教師獎項分為「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二類,每人致贈獎牌乙面及獎金,獎金額度視每年預算情形核發。獲選教學優良教師,於適當場合接受頒獎表揚並公告於學校網頁。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
||||||||
第四條 |
候選人應為本校專任(案)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
|
||||||||
第五條 |
優良教師審查標準之權重比例為教學佔60%、研究佔15%、輔導與服務佔25%。
|
||||||||
第六條 |
教學優良教師推薦及初選程序如下:
|
||||||||
第七條 |
教學優良教師複選程序分為兩階段如下:
|
||||||||
第八條 |
教學優良教師評選業務推行由教務處承辦,各教學單位於每年9月至10月辦理推薦及初選作業,10月31日前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優良教師遴選作業。獲獎之教學優良教師,若事後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其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或有違規定者,除追回獎金、獎牌外,並報請議處。
|
||||||||
第九條 |
獲獎教師應參與教學發展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並應於公布獲獎名單後於當學年度下學期內,撰寫教學心得分享文章1篇及開放上課教學觀摩(至少1堂課),以提昇本校教學品質。
|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