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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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激勵專任(案)教師專心教學,注重教學改進、推動實務教學,以提升教學效果,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每學年遴選一次,由校長、2位副校長、教務長、人力資源長及校長指定之6位資深教師等11名委員共同組成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複選作業,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獎項分為「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二類,每人致贈獎牌乙面及獎金,獎金額度視每年預算情形核發。獲選教學優良教師,於適當場合接受頒獎表揚並公告於學校網頁。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四條
候選人應為本校專任(案)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校專任滿3年以上,於遴選年度近1學年有任教事實者。
二、
有任教事實之1學年,任教科目之期末教學評量總平均數須在4.50分或系(中心)平均數以上,且沒有任何科目低於3.60者。
三、
教材、教法力求精進,推動創新教學或實務教學具傑出教學成果者。
四、
教學態度認真並熱心輔導學生者。
第五條
優良教師審查標準之權重比例為教學佔60%、研究佔15%、輔導與服務佔25%。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推薦及初選程序如下:
一、
各系(院屬中心)及通識教育中心得就符合資格之專任(案)教師,檢具推薦表及教學優良之相關佐證資料經系級相關會議通過後,向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推薦候選人名額為所屬專任(案)教師總數之8%(採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二、
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為初選單位,得召開審查會議,就各系(院屬中心)推薦之候選人,經院級教評會後,依所屬專任(案)教師人數之6%(採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計算之)選出候選人。
三、
師資培育中心、華語中心得就符合資格之專任(案)教師,檢具推薦表及教學優良之相關佐證資料經中心相關會議通過後,推薦候選人,其名額採每隔2年各推薦1名教師為原則。
第七條
教學優良教師複選程序分為兩階段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本委員會得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初選之優良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逐案以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每位委員僅能同意全部推薦人數的三分之二,每位候選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獲選)進入第二階段複選。
二、
第二階段由委員審閱候選人繳交之教學優良事蹟簡報與影片後,再投票決選,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者為「教學傑出獎」(至多5名),獲得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票數者為「教學優良獎」;名額不足時,得從缺。
三、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結果陳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八條
教學優良教師評選業務推行由教務處承辦,各教學單位於每年9月至10月辦理推薦及初選作業,10月31日前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優良教師遴選作業。獲獎之教學優良教師,若事後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其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或有違規定者,除追回獎金、獎牌外,並報請議處。
第九條
獲獎教師應參與教學發展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並應於公布獲獎名單後於當學年度下學期內,撰寫教學心得分享文章1篇及開放上課教學觀摩(至少1堂課),以提昇本校教學品質。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