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護照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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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為鼓勵本校學生踴躍參與課外活動,豐富大學生活、養成服務奉獻之人生觀與培養良好之人際關係,並詳實登載活動參與紀錄,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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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校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於入學時即發給學生護照,用罄可再申請;遺失或損壞,可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進修部學務組)申請補發,並收工本費,已登載之紀錄應自行提出證明始得補行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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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登錄項目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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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各項登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逾期者不予受理,惟遇特殊情況,經學務長核可方予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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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護照內容如有不實、偽造等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註銷並依校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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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項業務日間部學生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進修部學生由進修部學務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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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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