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名譽博士學位頒授辦法
法規類別: 教務處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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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推崇對學術、文化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名譽博士學位頒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頒授本校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條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
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
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三、
對國家及社會人群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名譽博士學位之頒授以本校現有之博士學位為限。
第四條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由校長召集初審小組初審通過,提交各學院院務會議推薦。
前項初審小組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組成之,得邀請校外相關人士列席,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第五條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通過各學院院務會議推薦後送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
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副校長、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系所主任,以及由校長聘請相關專長教授代表5人至7人組織之。
前項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複審通過後,由學校辦理頒授事宜。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