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轉系、所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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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林美萱 |
第一條 |
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轉系、所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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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學生如因所讀學系、所與其志趣不合或其他特殊原因,得申請轉系、所。其申請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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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學生申請轉系、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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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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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欲申請轉系、所之學生應於每學期第十一週向教務處註冊組領取表件辦理轉系、所手續。凡逾期未辦理轉系、所手續者,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補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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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大學部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該學年度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僑生名額加兩成為限。
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轉系、所之名額由各系、所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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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轉系、所須符合轉入學系、所之標準,方得申請。轉系、所審查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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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申請轉系、所須填具申請表,送請轉出轉入學系、所導師或指導教授與系所主任簽註意見,再送轉入之學系、所。受理學生轉入之學系、所於接受轉系申請表後,應依各學系、所所訂之轉系、所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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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學生申請轉系、所至多以兩系、所為限,並提出擬轉入系、所之志願序,且一經填妥志願送交轉入系、所後,即不得再行更改。如同時經兩系、所同意轉入,依其轉系、所申請表之志願系、所順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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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轉系、所申請經轉入學系審查通過後,於規定時間內繳回教務處註冊組進行各系、所轉系之總名額審查,並由註冊組於簽核後統一公告通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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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經核准轉系、所學生,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惟因特殊原因經專簽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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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經核准轉系、所學生應辦理承認學分,凡轉入年級前本系、所應修科目已在原系、所修習及格,經轉入系系、所主任核准承認者,可抵免修,但仍須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准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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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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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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