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轉系、所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返回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轉系、所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如因所讀學系、所與其志趣不合或其他特殊原因,得申請轉系、所。其申請形式包括:
一、
四年制及二年制學生得轉入他系或同系之轉組。
二、
碩士班一般生得轉入他系、所或同系、所不同組。
三、
碩士在職專班得轉入他系、所或同系、所不同組,並應符合轉入系、所之碩士在職專班當學年度之入學資格。
第三條
本校學生申請轉系、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四年制修業滿一學期者,得轉各學系一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二、
四年制修業滿二學期者,得轉各學系二年級第一學期肄業。
三、
四年制修業滿三學期者,得轉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第二學期肄業或性質不同學系一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四、
四年制修業滿四學期者,得轉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一學期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第一學期肄業。
五、
四年制修業滿五學期者,得轉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二學期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六、
四年制修業滿六學期者,得轉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肄業。
七、
二年制學生修滿一學期者,得轉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八、
二年制學生修滿一學年者,得依規定降轉至其他系或同一學系不同組四年級第一學期肄業。
九、
申請轉入各學系三年級者,在抵免相當學分後,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應修畢轉入學系至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十、
碩士班與在職專班修業滿一學期者,得轉各學系、所一年級第二學期肄業;修業滿二學期者,得轉各學系、所二年級第一學期肄業。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系、所:
一、
在本校修業未滿一學期者。
二、
四年級肄業生。
三、
在休學期間者。
四、
已核准轉系、所一次者,惟因特殊原因經專簽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
日間學制與進修學制不得互轉。
六、
教育部特殊專班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凡欲申請轉系、所之學生應於每學期第十一週向教務處註冊組領取表件辦理轉系、所手續。凡逾期未辦理轉系、所手續者,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補行辦理。
第六條
大學部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該學年度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僑生名額加兩成為限。
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轉系、所之名額由各系、所自訂。
第七條
學生轉系、所須符合轉入學系、所之標準,方得申請。轉系、所審查標準另訂之。
第八條
申請轉系、所須填具申請表,送請轉出轉入學系、所導師或指導教授與系所主任簽註意見,再送轉入之學系、所。受理學生轉入之學系、所於接受轉系申請表後,應依各學系、所所訂之轉系、所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第九條
學生申請轉系、所至多以兩系、所為限,並提出擬轉入系、所之志願序,且一經填妥志願送交轉入系、所後,即不得再行更改。如同時經兩系、所同意轉入,依其轉系、所申請表之志願系、所順序錄取。
第十條
轉系、所申請經轉入學系審查通過後,於規定時間內繳回教務處註冊組進行各系、所轉系之總名額審查,並由註冊組於簽核後統一公告通過名單。
第十一條
經核准轉系、所學生,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惟因特殊原因經專簽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經核准轉系、所學生應辦理承認學分,凡轉入年級前本系、所應修科目已在原系、所修習及格,經轉入系系、所主任核准承認者,可抵免修,但仍須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准畢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