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組織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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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本校為推動去氧核醣核酸(DNA)及核醣核酸(RNA)重組研究之實驗安全,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相關規定,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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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指派之,另置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擔任之。本會置委員4人,成員包括微生物與細胞培養、病毒、動物及植物等有關領域之本校教師,由主任委員推薦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2年,連聘得連任之。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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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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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所執行生物實驗安全之審議紀錄,自實驗結束之日起應保存10年;必要時需提供國科會等實驗監督機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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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主任委員除應熟知「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外,亦應熟悉如何防止生物災害發生的知識與技術,並確實執行下列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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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會議每6個月定期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則由委員推選1人為主席。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本會應將相關決議事項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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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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