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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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李家欣 |
第一條 |
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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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研究生應於系(所)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辦理登記。研究生與其指導教授不得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或曾有此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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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系(所)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健康、離職及出國等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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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時,應填具「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並依系(所)規定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所)主任召開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所)主任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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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中止指導關係時,應提「終止論文指導關係協議書」向系(所)報備。系(所)應於受理協議書後,由系(所)主任於十日內邀集指導教授、本系(所)專任教師二人以上及研究生本人,召開協調會議,以協助師生雙方妥善解決問題,協調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
經終止指導關係後,系(所)應盡量協助研究生另覓新的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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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其經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之研究成果,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或轉移,並應負學術倫理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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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研究生對本準則所訂更換指導教授之處理結果,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接獲系(所)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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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研究生未依本準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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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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