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張詠晴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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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一、
為建構友善校園,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
校園霸凌防制教育推廣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
校園霸凌事件是否成立之審議。
(三)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與輔導之規劃。
(四)
校園安全空間、設施配置規劃與建議。
(五)
其他有關校園霸凌防制事務之重要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11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具霸凌防制意識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成員應包括:
(一)
當然委員4人,組成如下:
1、
學務主管代表2人,由學生事務長、校安暨軍訓室主任擔任。
2、
學生代表2人,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擔任。
(二)
選任委員6人,由校長聘任之,下列每一種身分均至少一人,組成如下:
1、
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代表若干人,由各學院分別推選專任教師。
2、
輔導人員代表由學生發展中心推薦諮商輔導、特殊教育之實務工作者各一人。
3、
行政代表若干人。
4、
外聘學者專家若干人。
四、
本會委員任期1學年,得連選連任。任期中如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當然委員由新任者續任,選任委員則由備選者遞補,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校長另於本會委員中指派3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本會委員相同,並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行使職權。
五、
本會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擔任;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其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擔任,負責本會各項行政事務之執行。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