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附設臺中市幼兒園
業務承辦人: 鍾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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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附設臺中市幼兒園(以下簡稱本園)所屬教職員工之敘薪及學年度成績考核,訂定「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係依本園教職員工進用辦法第二條定義之。
第三條
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教師(專任),薪資支給基準依「朝陽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契約進用教師(契約)、教保員、職員、廚工等,相關敘薪支給基準表另訂,並經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四條
本園教職員工一學年考核2次,以考核當學年度2次(11月及5月)之平均成績決定等第。
教師、教保員考核項目為環境規劃、班級經營、課程規劃與教保活動實施、專業發展、教保職責等5項。各受考人填寫自評、互評成績後,由本園園長考評,簽請校長核定。
職員、廚工考核項目為敬業態度、工作效率、人際互動、專業職責等4項。由本園園長考評,簽請校長核定。
第五條
本園教職員工考核總分以100分為滿分,分為優、甲、乙、丙四等,各等第分數如下:
優等:80分以上者,佔10%至40%為原則。
甲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者,佔60%至90%為原則。
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者,佔0%至10%為原則。
丙等:不滿60分者。
第六條
本園教職員工年度成績考核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核為優等:
(一)
工作表現優異、效率及品質均高,對單位有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事病假併計在3日以內者。
(三)
無曠職及無故遲到早退紀錄者。
(四)
品德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五)
未受任何處分者。
二、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核為甲等:
(一)
工作負責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二)
事病假併計在7日以內者。
(三)
無曠職、習慣性遲到早退紀錄者。
(四)
品德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核為乙等:
(一)
工作不積極,敷衍塞責,績效不彰者。
(二)
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三)
曠職累積達3日者。
(四)
平時考核有具體違紀事蹟者。
四、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核為丙等:
(一)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
違反工作倫理或言行不檢,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三)
連續曠職3日,或曠職累積達7日者。
(四)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第七條
本園教職員工年度成績考核,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教師(專任):
(一)
優等、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以本職最高年功薪為限。
(二)
乙等:留支原薪,不予晉級,連續2年或4年內2次乙等者,簽請校長核定予以免職。
(三)
丙等:簽請校長核定免職。
二、
教師(契約)、教保員、職員、廚工:
(一)
考核甲等以上者晉薪。薪資支給基準以至第15級為限。
(二)
考核乙等者,留支原薪,不予晉級,連續2年或4年內2次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期間預告後終止契約。
(三)
丙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期間預告後終止契約。
前項考核甲等以上人員視當年度營運盈餘另發給獎金。餘乙等以下或當年度離職人員不發給獎金。
第八條
本園教職員工年度成績考核結果,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第九條
本園園長之敘薪及考核由校長另予核定。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