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蓋用印信申請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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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秘書處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為使本校各單位暨學生申請蓋用校印或其他章戳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蓋用印信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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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以學校具名之文件用印,均應陳校長或校長授權人核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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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印信蓋用原則如下:
前項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單,於新舊任校長交接時,應隨同印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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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印信種類及其蓋用文件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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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式文件用印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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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須將本校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如為校印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時,應會辦秘書處文書議事組,以利配合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暨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向教育部報備事宜。
於製版及套印過程中,申請用印單位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印版應予銷毀或指定人員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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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校學生或校友如需申請蓋用印信,除教務文件影本外,應透過權責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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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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