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蓋用印信申請作業要點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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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使本校各單位暨學生申請蓋用校印或其他章戳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蓋用印信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以學校具名之文件用印,均應陳校長或校長授權人核可後,始得為之。
三、
印信蓋用原則如下:
(一)
已核判之收發公文附件須蓋用印信者,印信蓋用人員應於印信蓋用登記簿中載明其收(發)文字號、用印種類及份數。
(二)
除已決行之公文外,凡須蓋用印信之文件,均應填妥蓋用印信申請單,依規定陳核後,始可蓋用印信。
前項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單,於新舊任校長交接時,應隨同印信移交。
四、
印信種類及其蓋用文件原則如下:
(一)
校印-證書、證明書、通知書、委託書、學位證書、預算書、人事命令、契約書、協議書、公告、聘書、聘函、獎狀、感謝狀、授權書、收(領)據、申請書、聲明書等。
(二)
校名條戳章-書函、開會通知單等。
(三)
校名木質章-全民健康保險文件、勞工保險文件、外籍人士所得扣繳申報書等。
(四)
鋼印-貼有相片之證書、外文文件等。
(五)
校長職章-上行文等。
(六)
校長職銜簽字章-證書、證明書、通知書、學位證書、人事命令、公告、契約書、協議書、委託書、聘書、聘函、獎狀、感謝狀、授權書、平行文等。
(七)
校長私章-保險文件、收(領)據等。
(八)
校長英文簽字章-中英文對照文件、外文文件等。
(九)
校長職名章-經費申請表、經費收支結算表、獎學金申請表等。
五、
各式文件用印注意事項如下:
(一)
採購契約書之用印申請,承辦人應填寫簽約對象全銜、契約書名稱、標的物或約定內容、契約金額、訂立契約年月日等完整資料。
(二)
以影本申請蓋用印信時,應連同正本交由原核發單位查核,由核發單位校對人於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簽章後,再於「蓋用印信申請單」上載明用途,申請用印。
(三)
學生學位證書等教務文件影本申請用印時,應填妥學生教務文件(影本)用印申請表並繳交工本費後,將用印申請表、繳費收據連同文件正本交由教務處註冊組審查、核章,再送至秘書處文書議事組用印。
(四)
退還各項保證金之文件申請用印,應填妥金額、往來銀行、帳號、廠商名稱等相關資料。
(五)
非由本校相關業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相關文件申請用印時,應加會業管單位查核。
(六)
計畫案之投標文件或契約書申請用印時,應依權責會辦相關單位。
(七)
學生實習合約書申請用印時,應會辦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職涯發展組。
(八)
證明書、證書、聘書、聘函、獎狀、感謝狀等文件用印,應檢附經核判之用印文件範本;若為多人用印另應檢附人員名冊供校對並存查。
(九)
授權金額以內之採購契約書用印申請,依本校採購辦法,授權由總務長代為決行。
(十)
如蓋用印信於表單特別位置時,應於表單內以鉛筆框註,以便用印。
六、
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須將本校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如為校印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時,應會辦秘書處文書議事組,以利配合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暨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向教育部報備事宜。
於製版及套印過程中,申請用印單位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印版應予銷毀或指定人員妥為保存。
七、
本校學生或校友如需申請蓋用印信,除教務文件影本外,應透過權責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之。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