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與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圖書資訊處
業務承辦人: 盧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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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落實校園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有效管理校園影印、網路運作、授權軟體使用及相關教育宣導與推廣,訂定「朝陽科技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與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與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委員由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資長、人力資源長、校安暨軍訓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法律專業教師1人及學生代表1人(由學生會代表推薦)組成。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兼任之,負責綜理本會事務。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相關政策之規劃研擬事宜。
二、
提供校園網路管理及書籍影印管理之建議事項。
三、
提供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導與推廣之建議事項。
四、
提供本校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諮詢工作。
有關督導及落實本校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業務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1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指定委員1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