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計畫管理組
業務承辦人: 張景雄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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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單位為順應社會之需要,落實與產業之合作,並提供各項相關科技服務,得依本辦法設置專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專服中心)。
第三條
各專服中心之設置辦法及服務費支用要點,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始可實施。
第四條
各專服中心置主任1人,督導各項服務工作之進行。由所屬學術單位主管聘請專職人員或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五條
各專服中心得設執行委員會,並置執行委員若干人,由所屬學術單位主管聘任,負責中心發展方針之擬定、業務執行與推展之審核。
第六條
各專服中心因業務需求得置研究助理、技術員、辦事員及工讀生各若干人,聯絡協調及服務工作之執行。
第七條
各專服中心承辦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編列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處理要點」辦理。若委託單位有特殊經費編列規定,得簽請校長依委託單位之編列方式予以調整。
第八條
各專服中心承辦之產學合作計畫,應依規定按時繳交資料:
一、
採報表方式統計,於每學期學術單位研究績效統計作業進行前2週送研究暨產學發展處彙整。
二、
計畫結案時,除依合約內容規定辦理結案外,並應繳交成果報告書1份至研究暨產學發展處。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