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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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計畫管理組 |
業務承辦人: | 張景雄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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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各單位為順應社會之需要,落實與產業之合作,並提供各項相關科技服務,得依本辦法設置專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專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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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專服中心之設置辦法及服務費支用要點,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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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各專服中心置主任1人,督導各項服務工作之進行。由所屬學術單位主管聘請專職人員或專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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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各專服中心得設執行委員會,並置執行委員若干人,由所屬學術單位主管聘任,負責中心發展方針之擬定、業務執行與推展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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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各專服中心因業務需求得置研究助理、技術員、辦事員及工讀生各若干人,聯絡協調及服務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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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各專服中心承辦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編列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處理要點」辦理。若委託單位有特殊經費編列規定,得簽請校長依委託單位之編列方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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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專服中心承辦之產學合作計畫,應依規定按時繳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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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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