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課程改善歷程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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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陳芮瓔 |
第一條 |
為確保本校教學品質,推動課程改善歷程,並強化教師持續提升課程規畫內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課程改善歷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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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課程改善歷程由本校專任教師當學期有任教事實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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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實施程序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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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教務處於每學期辦理前一學期課程改善歷程執行成果評選作業,並將評選結果陳校長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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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課程改善歷程執行成果獎項分為「課程改善歷程傑出獎」及「課程改善歷程優良獎」二類;課程改善歷程傑出獎選出5名,每名致贈獎勵金2萬元及獎狀乙紙為原則;課程改善歷程優良獎選出20名,每名致贈獎勵金1萬元及獎狀乙紙為原則。獎勵金額度及名額得視當年經費及執行狀況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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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獲課程改善歷程傑出獎之教師,應參與教務處辦理之相關研討活動,提供觀摩與經驗分享,以提昇本校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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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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