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課程改善歷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陳芮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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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修正
第一條
為確保本校教學品質,推動課程改善歷程,並強化教師持續提升課程規畫內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課程改善歷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改善歷程由本校專任教師當學期有任教事實者執行。
第三條
實施程序及內容如下:
一、
各教學單位依執行之課程數,於課程加退選時間結束後提列申請,經教務處審核後開始執行。
二、
課程改善歷程成果報告需於教務處公告截止日前上傳至授課教師資訊系統。
三、
課程改善歷程成果報告需含:1.封面;2.教學大綱;3.期末總成績分析;4.課程與學習成效驗證架構圖;5.課程改善歷程記錄總表;6.課程改善歷程分析表等相關內容。
第四條
教務處於每學期辦理前一學期課程改善歷程執行成果評選作業,並將評選結果陳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五條
課程改善歷程執行成果獎項分為「課程改善歷程傑出獎」及「課程改善歷程優良獎」二類;課程改善歷程傑出獎選出5名,每名致贈獎勵金2萬元及獎狀乙紙為原則;課程改善歷程優良獎選出20名,每名致贈獎勵金1萬元及獎狀乙紙為原則。獎勵金額度及名額得視當年經費及執行狀況酌予增減。
第六條
獲課程改善歷程傑出獎之教師,應參與教務處辦理之相關研討活動,提供觀摩與經驗分享,以提昇本校教學品質。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