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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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修習他校開設之課程,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校際選修他校課程,限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並須徵得雙方系主任之同意,並送教務處審核。
三、
本校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以不超過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為原則,其成績應與本校該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在本校與他校修習學分總數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之限制。研究生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數,由所屬系所主管核定,但校際選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
四、
本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實習費及材料費等費用。
五、
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均必須遵守本校有關規定。
六、
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均應於本校規定之選課期間內辦理。
七、
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成績考查,均依照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校接受他校學生選課,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寄送至原學校。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