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
---|---|
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胡玉鈴 |
一、 |
本校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以下簡稱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訂定之。
|
二、 |
博士班研究生應嚴予考核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得由該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每學期結束前得辦理一次,由各該系(所)公告考試日期並受理申請。
|
三、 |
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各博士班規定期限之內完成,屆時未通過者應由各該系(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
四、 |
資格考核以筆試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輔以其他方式為之,其考核科目及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
五、 |
資格考核完畢後,其成績應於兩週內由各系(所)送交註冊組登入,並於歷年成績單備註欄內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
六、 |
資格考核每科以七十分為及格,考生如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得申請重考一次。重考再不及格,均應予退學。
|
七、 |
各系(所)應根據本要點訂定該系(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規定,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
|
八、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