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胡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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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以下簡稱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
博士班研究生應嚴予考核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得由該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每學期結束前得辦理一次,由各該系(所)公告考試日期並受理申請。
三、
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各博士班規定期限之內完成,屆時未通過者應由各該系(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四、
資格考核以筆試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輔以其他方式為之,其考核科目及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五、
資格考核完畢後,其成績應於兩週內由各系(所)送交註冊組登入,並於歷年成績單備註欄內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六、
資格考核每科以七十分為及格,考生如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得申請重考一次。重考再不及格,均應予退學。
七、
各系(所)應根據本要點訂定該系(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規定,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
八、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