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法規類別: 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 游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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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訂定
一、
為維護本校公務車之有效使用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校八人座公務車係為執行公務用,除重大緊急事故、一級單位主管使用或運送大量物品、接送貴賓外,出差人數至少須三人(含)以上;三人以下請使用公共運輸或私人車輛,其補貼辦法依本校旅費報支規定辦理。
三、
申請公務車須於一天前填具申請單,由單位主管蓋章後送總務處事務組,俾利安排勤務。事務組得視申請情形,協調併車辦理。臨時需求請儘早提出申請。
四、
公務車應由本校駕駛駕車,非特殊情況不得自行駕駛,如為自行駕駛,須有合格證照並於申請單「需求狀況」欄註明原因,經總務長核可後使用;使用前後與事務組業務承辦人共同檢查車輛,如期停回定點,繳還鑰匙。
五、
車輛使用中,使用人(車長)有督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之責,以防意外及違規之發生。使用人(車長)不得要求駕駛違規,否則違規罰鍰由車長自付,駕駛自行違規,罰鍰由駕駛自付。
六、
車輛使用如遇膳宿時間,請申請單位提供駕駛膳宿。
七、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